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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辩护技巧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辩护技巧

 

第一种主张转移说。认为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第二种主张契约说。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交货或付款,在所不问。

第三种主张实际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

 A、贩毒者贩卖毒品未到手就被查获;

B、对盗窃、拾捡、受赠等以买进以外的手段获得的毒品着手实施卖毒行为但尚未卖出就被查获;

C、误假为真予以贩卖的。

第四种主张进入交易说,认为毒品是否进入交易是既、未遂的区分标准,至于是否已实际成交,是否获利,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此外,还有人主张出手及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向他人卖出所有的毒品即可构成既遂;为了贩卖而先行买进毒品,只要将毒品买到手和实际已控制该毒品,即为既遂,即使行为人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均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