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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最新规定
山东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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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诉期
甲某伙同乙某于2005年4月盗窃自行车10辆,案值2000元。
2010年5月乙某再次盗窃被捕。
问;甲某的追诉期应该怎么算。
如果与乙某算共犯的话,乙某犯罪成连续状态,按前罪从后罪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话。那甲某的追诉期就是2010年5月向后5年。
或2005年4月至2010年5月甲某已经过了追诉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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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事情,很复杂;谁能帮我?
朋友T在青岛有一个小公司,我们且称之为F公司吧,老板T总,为人不错。2009年11月,T总的同学介绍了一个所谓的朋友,周丰明,进入F公司工作,负责自动化方面的销售工作。
周丰明,男,1974年生人,祖籍湖北,现居上海。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周丰明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表现不错;由于周丰明以前的生活和工作经历,导致他经济上非常拮据,来青岛是为了谋生,T总就全心全力帮助他,对他格外照顾;并没有像其他员工那样定时每个月发放工资,而是在周丰明经济上需要的时候就让财务预支现金给他(有周签字的现金付出单),帮助他生活、工作,同时对他所有的费用都进行及时报销。
2010年6月,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0年6月,公司委托周丰明携带公司转账支票一张,金额8万余元,到厂家提货,之后人和货物全无音讯;同时,周丰明还盗取了公司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加上其他客户的货物,涉案金额达约10万元。之后,F公司到当地公安机关,就是H山坡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认为是普通侵占,不予立案;后来一副所长认为应该是经济案件,规划为职务侵占,便建议到市北经侦咨询。于是,先后两次到经侦进行咨询,两次接待的是不同的科长;第一次,科长仔细看了材料,说不构成犯罪主体,周丰明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单,无法确认其为公司员工,就不能构成职务一说,也就无法以“职务侵占”立案;第二次,另外的科长,完全不是针对案情来解答,反复的不耐烦的指责F公司,为什么不和周丰明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还有你们这样的公司?”“就是为了不给员工上保险?”当对其解释原因,说T总就是好心,为了帮助他度过难关才同意他来公司的,该科长竟然说,老板这么好心,让我们都去你们公司吧,等等,几乎涉及不到案情的内容,最后的结论是,不予立案。
在这个问题上,F公司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其中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释,如下可以认定: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而经侦部门只提到了合同,工资单,其他的都没有提;这个问题也咨询了很多律师,给出的答复是,单位其他员工的证言,介绍人的证言,客户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周丰明就是F公司的业务员,同样,也应该进行立案;可是,为什么不能立案呢?
在第一次到经侦咨询时,科长看了材料,查询了周丰明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发现身份证为伪造,号码不正确;然后该科长建议,可以以普通诈骗立案;于是,程序又走回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所长大人还是很重视的,特意给经侦打电话询问情况,得到的结果是不能在经侦立案,然后就全部由派出所L领导负责了。
在和L领导沟通中,F公司提出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