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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军律师:关于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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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军律师:关于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2013-07-05 12:08:07)
关于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辩 护 意 见
广东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案,即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经《南方都市报》
最高检、公安部门相关领导均对此案作出批示,南海检察院已经立案对南海公安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侦查监督。
在此,作为郑小平的辩护人,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各位参考。
辩护人认为,无论从南海警方介绍的案情看,还是从郑小平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看,郑小平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从南海警方介绍的案情看,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
(一)、南海警方介绍郑构罪的案件事实:
第一、南海警方认定郑具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
第二、南海警方认定郑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辩护人认为,南海警方观点完全违背案件基本事实
第一、郑不存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南海警方所认为虚构的所有事实,郑均如实告知了举报人
具体为:郑与举报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告知了举报人,郑并未实际占有蒙祥煤矿股权,对此并未虚构任何事实。与举报人签订协议后,郑与蒙祥原股东锦州华富、刘圈生签订了蒙祥煤矿的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支付给锦州华富定金2000万元和刘圈生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
案发后,从刘圈生处所购20%的股权已委托举报人转让,所得1.2亿元转让款已全部付给了举报人孙旭光(实际上此款已清偿了孙旭光等人在佛山仍至广东地区的全部非法集资款,在广东地区根本不存在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这有以下事实证明:
其次,郑提供的支付凭证证明了郑向锦州华富支付了2000万元的履约定金的客观事实。从以上事实来看,郑小平与蒙祥煤矿的关系是南海警方确认的,可遗憾的是南海警方所持的观点竟违背其确认的基本事实!说郑与蒙祥煤矿没关系,说郑虚构占有100%蒙祥煤矿股权的事实。这是南海警方面对媒体的公然说谎和狡辩。
第二、南海警方无权评价合同的效力
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效力的最终评价机关是人民法院及法定的仲裁机构。南海警方究竟是依据什么规定,竟然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进行评价,并直接对涉案合同作出无效评价,公开为举报人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开脱。南海警方的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不得不让所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瞠目。
请问南海警方,你有资格评判合同效力吗?
第三、郑小平与举报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蒙祥煤炭公司的公章在该合同中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因在本合同中蒙祥煤炭公司即非协议的转让方,亦非受让方,该公司在协议中无任何意义。其在合同存与否均丝毫不影响合同买卖双方的任何利益。佛山警方竟以此认定郑小平虚构事实,让人费解。
第四、郑小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明确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即“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这就明确规定了只有人、财两空时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的下列三种情形均不构成逃匿财产:人在,财也在;人在,财不在;人不在,财在。此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应追刑(详《人民法院报》“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从南海警方的回应来看,南海警方亦确认郑小平并未将款项进行挥霍、消费,只是将部分款项进行增值保值的投资,完全属人在,财也在的情形。南海警方却以此推定郑小平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南海警方真的不理解何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含义,还是其他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