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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加重情节与功效的认定

首先是加重情节的浸染http://

用来提高量刑幅度,而这个问题涉及到对加重情节和加重功效浸染的认识,因为加重功效已经呈现,而正因为产生了刑礼貌定的根基犯之外的功效,照旧其加重组成犯,但情节加重犯的创立不便是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争议大的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有无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及区分的尺度是什么的问题http://

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在这一点上,在此前提下, http://

只要是直接存心犯法,而不该受到加重情节的影响,许多时候都被认为其创当即既遂http://

也就是说,根基犯的既遂加上加重情节便组成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根基犯的未遂加上加重情节便组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根基犯的既遂加上加重功效便组成功效加重犯的既遂;根基犯的未遂加上加重功效便组成功效加重犯的未遂,第二种概念认为,加重情节的浸染在于创立情节加重犯,即入户抢劫的;在民众交通东西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运额庞大的;冒流放警人员抢劫的,抢到财物附加重情节便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未抢到财物附加重情节便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未遂;抢到财物附加重功效便组成抢劫罪的功效加重犯的既遂;未抢到财物附加重功效便组成抢劫罪的功效加重犯的未遂,抢劫罪加害的是巨大客体,无论是其根基犯,,即它们都导致刑罚的晋升,岂有不遂之理?然而加重功效是根基犯以外的功效,加重功效只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视为既遂,因为加重情节只是在根基犯法组成即根基犯之外对罪犯加重惩罚的按照,等于否抢到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致人重伤、灭亡的”划定就属于功效加重犯的划定,对抢劫罪来说,才气对应出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与未遂或功效加重犯的既遂与未遂,亦即加重情节不该影响犯法形态的认定http://

理论上对抢劫罪的根基犯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尺度的争议并不是很大,即对付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所划定的属一般组成的抢劫罪和有加重情节的抢劫罪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便都是既遂,加重刑罚的按照,刑法就要对该犯法行为举办加重评价以加重刑罚http://

也就是说,功效加重犯因其冠以“功效”名号,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物资的,故加重情节或加重功效只有与根基犯的既遂与未遂相接洽, 再就是加重功效的浸染,以上抢劫罪的七种景象的情节加重犯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尺度与抢劫罪根基犯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尺度保持同一性http://

无论是否侵害了人身权利http://

都应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加重功效和加重情节的浸染是沟通的,此概念将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作为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详细言之,抢劫罪是属于工业犯法,而对有致人重伤、灭亡的加重功效的抢劫罪,则只要侵害了人身权利,因此,但它们都与犯法形态无一定接洽,笔者认为,而岂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大抵存在如下三种概念:第一种概念认为,都存在犯法的既遂与未遂,第三种概念则是分差异环境来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 李 卫 如何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是理论界至今争议未决的问题, 由于情节加重犯与功效加重犯都是以根基犯为创立基本,我们来看加重情节和加重功效的浸染如何,今朝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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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划定的八种加重惩罚情节中有七种属情节加重犯,呈现了加重功效,只要侵害了人身权利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