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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辩护词
绑架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彭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三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绑架罪不持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一、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将彭某某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彭某某能如实的供述自己和同案犯所犯下的绑架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在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彭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据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彭某某所勒索的赃物已经全部退还给受害人,没有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基于这一点请求法庭对彭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彭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也并不是很大,而且在实施整个绑架过程中没有对受害人采取捆绑、殴打等手段。
本案中彭某某参与绑架犯罪,最终的目的只是想搞点钱花花,且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绑架过程中确实也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行为的是姚某某和韩某某,这一点韩某某和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予以认可。同时,被害人在精神上也没有受到非常大伤害,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卷宗221页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父亲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问:姜某某当时跟你通话时语气怎么样?答:语气很平静,也听不出像害怕那样。)。因此基于此建议法庭对彭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
彭某某出生社会后一直表现良好,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禁不住诱惑,存在侥幸心理,才误入歧途。 我想彭某某的本性应该是诚实、善良的,只不过是一时的糊涂才误入了歧途,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他,给他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让他能够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以贯彻刑法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彭某某虽然构成绑架罪,但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彭某某法判处刑罚,既是对他的惩罚,更是对他的挽救,惩罚不是目的,因此,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成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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