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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迪适合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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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迪适合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2012-06-01 11:16:49)
标签: 刘迪 齐能 青岛市 非法吸收存款 经济犯罪辩护 财经 分类: 武绍智的典型案例
刘迪适合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安分局: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刘迪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阶段的律师。我所接受委托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向侦查机关办案警官了解了刘迪涉嫌的罪名,会见了刘迪,向刘迪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认为刘迪适合取保候审。具体理由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陈述如下:
一、对刘迪变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据向侦查机关了解,刘迪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不属于暴力犯罪,加上刘迪系海外留学归来的高级知识分子,他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
二、刘迪正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被侦查机关带走,刘迪所领导的企业正常运行不得不被迫停止,其生产经营每停止一天,不论对社会、投资者或对所谓的“受害人”都会造成损失。
为稳定相关投资者的焦急心情,安定生产经营者的恐慌情绪,都需要被捕关押的刘迪变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样他公司的巨额财产至少不会流失和失散,其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维持,企业利润还会有所产生,对社会、国家、投资者和所谓“受害人”都有利,对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绪也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更何况,中国不能出现一人涉嫌犯罪整个企业都垮掉的现象,否则国家也会遭受损失,象黄光裕案件就如此。当年黄光裕夫妇虽然被捕,因黄光裕的妻子被取保候审,所以国美电器及其他集团能得以正常经营,为企业和国家都维护了形象与利益。希望有着深厚文化传统、且是礼仪之乡的山东公安厅、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安分局从全局考虑,给予刘迪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以下是我询问刘迪了解本案的相关案情后,对本案提出一些看法,请侦查机关研究是否对刘迪取保候审时参考:
在介入为刘迪提供律师服务并了解相关案情后,我从定性、时间、主体、资金筹集方法、法律政策五个方面提出疑点如下:
(一)罪名定性存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刘迪实际控制的天津鑫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其他三个投资公司均依法设立并依法年检。另据
(二)时间上存疑
后,正在上市的股份筹集之中,募股是上市之前的合法公司行为。
(三)从主体上分析,齐能的启动项目和资金合法,没有违法之处。
齐能化工,前身为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登记于
(四)从齐能的启动项目和资金的筹集方法看,是合法的,当地政府也没有下非法集资的结论。
据悉,近一两年内,青岛市经侦大队已对齐能公司的融资进行了几次现场调查,但都已经确认其合法性,公司依然照常经营,并且得到了青岛市政府的支持。经过审查之后,齐能的融资,再未受到任何干涉。从“齐能”厂建成、起步融资、股票差一步上市,到被封、被停、被查,这三四年期间,政府通过种种方式,如领导视察鼓励,报社采访、电视台报道、党政内参做肯定,颁发多项荣誉等对齐能青睐有加,一路绿灯,大力扶持。政府对齐能提供了诸多的扶持和帮助,即使公安机关要追究,也应当本着公平执法的原则追究政府部门的领导责任。
(五)从齐能募股的法律政策依据及有关证据上来看,齐能的融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对此,《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能提供有力支持。《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都是属于财产所有权,“股权转让”是“处分”的形式之一,是完全彻底地拥有股份的象征,禁止股权转让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者)是“股权(即出资)”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出让自己拥有的出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是公司法赋予公司合法经营的自由。《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从该条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可以全部或分拆出让自己拥有的“股权”。从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拆转让股份,从而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