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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案例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2-06-27
出租车司机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是出租车司机。一天晚10 时许, 两名乘客李某、孙某搭乘其出租车, 并让张某在城里转。二人上车后不久, 即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张某发觉后未有任何表态, 仍载乘二人继续行驶。二人在车上吸完毒品, 又逗留半个多小时后下车。二人如数支付了车费, 并多给了张某20 元钱。后来二人因实施犯罪而被逮捕, 交代了在张某的出租车内吸毒的情况。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行为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主观上有容留李某、孙某在出租车吸毒的间接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而且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管秩序, 因而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 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即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但不同意其理由。笔者认为,应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来认定张某的行为无罪。
本案所引发的争论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种观点, 纯粹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规定出发, 从形式上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 虽然不否认张某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形式特征, 但是认为张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 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一般人所认同的情理出发, 第二种观点可能会获得较多的支持, 然而对于行为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典型的行为犯) 的情节轻重与否的判断, 对于司法者而言, 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往往缺少可以遵循的统一判断标准, 因而在寻求出罪的理由时会显得相当保守。对于本案而言, 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作为出罪理由, 虽无不当, 但是很难驳倒在刑法适用问题上采取保守姿态的观点, 而如果考虑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则可以显示更为充分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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