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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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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判决书 (2013-01-19 15:45: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民事起诉状集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德菊(系受害人刘号然之妻),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农民,住恩施市红土乡乌鸦坝村毛坝淌组8号。
原告:赵泽军(系受害人刘号然之长子),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农民,住恩施市红土乡乌鸦坝村毛坝淌组8号。
原告:赵泽明(系受害人刘号然之次子),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农民,住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李家台组8号。
原告:赵泽益(系受害人刘号然之三子),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农民,住恩施市红土乡乌鸦坝村毛坝淌组8号。
原告:赵泽艳(系受害人刘号然之长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恩施市红土乡天落村铁场坝组8号。
原告:赵秋生(系受害人刘号然之次女),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施州大道×号。联系电话:×××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昌文,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71874777
被告:杨习如,男,现年42岁,住恩施市龙凤镇杉木村偏岩组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恩施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简称太保恩施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茂
营业地:湖北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习如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赵德菊之配偶以及上述另五原告之父刘号然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60580元,丧葬费14046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28627.5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209753.5元。
3、判令被告太保恩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6日,被告人杨习如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并饮酒后驾驶鄂Q0J037号二轮摩托车,载谭海琰,吕忠俊从施州大桥方向往黄泥坝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施州大道269号门前路段,遇本案受害人即行人刘号然,因被告人杨习如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在受害人刘号然见来车便站在原地让车时,被告人所驾车辆瞬时将受害人刘号然撞倒在地,造成受害人刘号然受伤后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就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恩公交认字【2011】第1000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习如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即受害人刘号然无责任。另外经查明,被告人于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日在被告太保恩施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习如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无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六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