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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接受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特别是听取了刚才的庭审调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 案件事实部分。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1)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发生在2009年4月12日22时30分许,希吉饮酒后在被告窗户外撒尿,被告上前劝阻,希吉不听劝阻,借着酒劲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并首先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人此前曾因脑出血做过开颅手术,术后留有后遗症,尽管由于被告人家庭困难,无法交纳对被告人来讲巨额的鉴定费用,没有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并且被告人已关押 近半年,所以在辩护人征求意见后,放弃了做司法精神鉴定,但是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开始,和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结合被告人的病历,明显感觉到被告人意识存在问题,由于被告人手术后遗症,经常经常说话做事不合常理,跟邻里关系搞得很差,在一个多月前被告人曾在辩护人建议下申请法律援助,但是由于居委会不给开具相关证明没有办理下来,这可以看出被告人在社区的处境,由于被告精神意识方面的问题不被理解,同邻里之间矛盾较多,这同时也包括同被害人希吉之间的矛盾。 而本案中只有两名证人证实是在被害人离开时用木棍打了被害人希吉,而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已接近深夜,事件又是在短时间发生的,这个时间又有谁会站在凉台向外看呢,这显然不合情理,另外在漆黑的深夜,证人在如此远的距离是不可能看的很清楚的,这可以很明显看出证人证言的倾向性,单纯依靠这些带有情绪性的证言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显然证据不足。另外,被告人在此次事件发生过程中,首先被被告人打伤眼睛,是本来手术后后遗症眼睛看不清的被告更加雪上加霜,在看不清的情况下,被告在同被害人的厮打中致被害人轻伤,应该说防卫的力度和强度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在晚10点半后的夜晚,被告人在情急之中,要求一个从身体到精神都存在问题的被告确定不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防卫方式是不现实的。
2.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和希吉平时关系不好,不说话。本案起因是希吉饮酒后,在被告本来就很矮的窗户外撒尿,被告人上前劝阻,被害人不但不认错,反而借着酒劲出口伤人,并首先动手打被告人,对于该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奇的伤害行为是在被害人正在对被告追打过程中实施的,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对被害人所伤害的程度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结合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建议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进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