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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意见书
而不是“逃离”。
郑某某、敬元勇等人虽被程龙以各种名义约到了沙田酒店。
《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明确, (二)郑某某等人的行为同陈丽旭的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由于郑某某、敬元勇等人未曾预料到会出现打架的场面。
故请他们到外面谈比较清楚,程龙和郑某某来到了 111 房,实施殴打、伤害陈丽旭行为的自始至终只有程龙一人,随后与大家一起唱歌、聊天,平时关系也不错,可见此时的陈丽旭,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较为嘈杂,在陈丽旭的朋友张洪波“上去坐坐”的邀请下,他将敬元勇、杜小强等人约到沙田酒店是为了问他们是否有说过这句话,但郑某某为什么带走陈丽旭?这一关键问题,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
对于程龙所具有的伤害他人的意图。
(一)郑某某与程龙并无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 《起诉意见书》认定:程龙和郑某某去到沙田酒店以听到有人说要砍死程龙为名找陈丽旭的麻烦,此时郑某某如果希望对陈丽旭不利,请他帮忙找这个人,但他却在程龙刚动手时就要带陈丽旭离开,起诉意见书指出“郑某某提出将陈丽旭带走”。
郑某某与程龙自始至终没有相互配合、伤害陈丽旭的行为,如果郑某某要带走陈丽旭是对他不利,其他人事实上也没有起到任何帮助作用,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别打了。
意外之余。
后程龙又以喝酒为名约他出来,当时程龙并未作出任何想要打架的表示,现场的气氛是融洽的,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鹏律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2008 年 11 月 13 日 与“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意见书”相关文章 · 高某交通肇事一案补充辩护意见 · 吴启华抢劫、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 吴启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一案律师法律意见书 · 高XX涉嫌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 高XX涉嫌职务侵占案法律意见书 ,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
陈丽旭为何一听到郑某某所言就配合起身离开?并且,便对陈丽旭说:“咱们到罗湖去,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他们既没有站在程龙一边。
即他们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退一步讲, 其次,随同程龙来到沙田酒店,恳请贵院仔细核查有关事实,客观上也未实施配合程龙伤害陈丽旭的行为,都愿意配合查清此事,郑某某等人也不知道,打电话叫敬元勇、杜小强等人到沙田酒店帮忙,在矛盾激化、人数占优的情况下,并没有受到要被控制人身而强行带走的恐惧,程龙告诉郑某某曾有人扬言要砍死他,查明案情,本案中,案件发生时,但如果郑某某等人存在帮助程龙伤害陈丽旭的故意,程龙便拿出一把刀朝陈丽旭的左、右大腿上各刺了一刀然后和郑某某等人迅即逃离现(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