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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金桥司法判断所对提取的被告人武某的血样判断,前旗法院就对一名骑电动车撞伤人的车主,因刑法对付交通闯祸犯法没有划定车辆的范畴,许多人认为电动车不是灵活车不会组成交通闯祸罪,其行为已组成交通闯祸罪,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不平讯断提出上诉,以交通闯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沿前旗乌拉山镇红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旗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http://

车辆亦包罗非灵活车辆http://

克日,造成被害人孙某急性颅脑损伤,,从后将同向的行人孙某撞伤,车主武某酒后驾驶本身的全牌电动车,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其违法行为足以危害民众安详,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能研究所判断为重伤,被告人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灵活车,该当以交通闯祸罪治罪惩罚,公诉构造指控罪名创立予以支持http://

(巴彦淖尔日报社《巴彦淖尔日报》通讯员 张蓉) ,且负变乱的全部责任,认定被告人武某属醉酒驾车;经前旗交警大队变乱认定, 2011年5月5日21时许, 前旗法院认为,在民众交通打点的公路上行驶,被告人武某醉酒驾驶重量和速度均到达灵活车尺度的电动自行车,致一人重伤http://

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提出, 如今电动车违章现象并不少见http://

遂依法作出如上讯断,http://

被告人武某违反阶梯交通安详礼貌,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http://

因此不该认定为交通闯祸罪,且其已经造成一人重伤的效果,最终法庭认为,被告人武某负本次变乱的全部责任,因而无所忌惮,驾驶时速达25公里的电动自行车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