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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证据的认定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基础。俗语就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之说,故证据认定正确与否,有时甚至关乎被告的性命。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欲通过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真实案例,说明证据认定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一、案情简介
宋某听说朋友田某与被害人吴某在经营上存在竞争矛盾,便主动帮助田某策划并实施报复行为。2003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宋某伙同田某等4人闯入吴某经营的饭店,将受害人吴某打成重伤,将服务员孟某、周某、丁某打成轻伤,其中吴某因伤势过重,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004年6月23日,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田某为雇凶伤人的主犯,应对全案负责;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此外田某还单独致一人重伤,被依法判处死刑。2004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田某上诉,维持原判(现已执行)。宋某案发后畏罪潜逃,2011年10月被抓获归案。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在实施行凶报复行为时,单独用钢筋棍击打被害人吴某头部数下,致使吴某因颅脑重度损伤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故意,其击打行为与吴某死亡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对宋某定罪量刑认定的关键。
二、证据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进行审查
(一)被告人宋某有没有杀害吴某的主观故意,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辩护
(二)被告人行为与吴某死亡没有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吴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从有关供述及其他被受害人陈述来看,虽然宋某在行凶时击打过受害人的头部,对此宋某在询问笔录中也供认不讳。但不能排除其他人对吴某头部也进行过击打,比如在案卷笔录中,同案犯苏某某就供述高个子(宋某)拿铁棍子打吴某头部两下,紧接着矮个子(田某)用铁管打吴某头部一下,被害人周某与丁某也陈述两个瘦高个男子进屋后朝着吴某脑袋就打等等,以上证据说明并不是只有被告人宋某一人用铁棍对吴某头部进行过击打,被告人行为与吴某死亡之间并没有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结果
河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不具备故意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只有被告人击打了被害人吴某的头部,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宋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