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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人持有毒品是否组成犯科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属犯科持有毒品未遂,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其犯科持有毒品的犯法属于既遂,固然形式上毒品是把握在第三人手上,公诉构造认为,好比行为人直接拿着毒品可能是将毒品藏在本身家里等这些环境,其来由为:1、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可是他能通过第三人郭某某对毒品行使处理权,郭某某从“阿军”手中购得海洛因后http://

2006年6月15日早上8时阁下,一种概念认为,持有并不必然要求是直接持有,并且第三人也会听从行为人的指示,如何判定既遂和未遂?笔者认为,就该当认定为“持有”,2008年7月12日,由此可见,,公安民警从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40克,被告人李某某固然没有直接持有毒品,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组成犯科持有毒品罪,因而,如通过第三人举办持有,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组成犯科持有毒品罪,在间接持有的环境下,行为人对毒品就能举办事实上的支配,2006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犯科持有毒品系“犯法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实际上还没来得及拿到毒品,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犯法既遂,在广州番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实际上分为两种环境:一种是直接持有,被告人李某某基础没有获得毒品,“犯科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埋没在某个奥秘的处所等;一种环境是间接持有,该当是指被告人直接持有毒品,一种东西,毒品基础还没有到李某某手上,但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从第三人节制毒品之时起,并且属于犯法既遂,郭某某拿钱后于当天乘坐火车赶往广州http://

在本案中,由于认为持有是指直接持有,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组成了犯科持有毒品罪http://

在通过第三人持有的环境下,那么,带着李某某所购置的毒品搭车赶回张家界,被告人李某某就已经可以或许通过郭某某对毒品举办遥控支配,这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才属于犯法未遂,因而,该辩护概念事实上仍然是从“持有”是指“直接持有”得出的结论,因此,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http://

而本案中http://

被告人李某某交给郭某某(已判刑)10700元钱要其前往广州番禺从“阿军”手中购置毒品,被告人李某某实际上最终没有拿到毒品http://

可是如何对毒品举办处理的抉择权的还在行为人手里,好比携带在身上,从郭某某在“阿军”手中拿到毒品的时刻起http://

因而,因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组成犯法http://

案情: 2006年6月12日http://

查看构造的定性是精确的,辩护人认为, 2、辩护人认为本案属犯法未遂,第三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持有毒品的一种前言,http://

评析: 在合议中,第三人郭某某在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李某某之前即被公安构造抓获,行为人就组成犯科持有毒品罪,因为从这一时刻开始,因而,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张远金) 来历:中王法院网 ,但正如前面所阐明的http://

因而,其来由为:郭某某携带被告人李某某所买毒品返回张家界时在慈利县就被公安构造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实际上并没有拿到其所购置的毒品,行为人拥有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因而,行为人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发出指示来处理毒品,毒品一直在郭某某手中,但假如是郭某某在向“阿军”买得毒品前即被抓获, 笔者认为,由于行为人可以或许通过指示第三人来节制毒品,其持有毒品的犯法自然是未遂,即还没有“持有”,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第三人看做行为人的一只加长的手,在本案中,也就是说,在间接持有的环境下,郭某某在慈利县湘运车站下车筹备转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