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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也犯强奸罪?
释疑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就构成强奸罪。一般来说,强奸罪具体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的结论。
那么,为何上文中的阿花等人会被判强奸罪呢?
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理论的普遍观点认为,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在共犯的场合,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强奸行为,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我国司法实践上也有过妇女强奸男子的,但都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被认定为无罪。因为现代刑法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既“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然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只能是男性,那么妇女“强奸”男性也就定不了罪了。
不过,有法学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了,在这个“伪娘”当道,女人变得越来越强悍的时代,女性同样可以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达到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同时,暴力并非是强奸的唯一手段,甚至也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暴力并不是强奸的主要手段。女性若要强奸男性,除了使用暴力手段(比如,成年妇女采用暴力手段强奸未成年的男孩),还完全可能利用两性的生理特点,使出许多手段达到强奸男性的目的。南农
作者:南农
(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