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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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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2012-10-16 14:30:48)

标签: 杂谈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1.挪用资金罪定义: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资金罪认定:

(1)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即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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