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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是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以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