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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法受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已经有了较详细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李XX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法律判断是:本案是一起临时起意,各被告人主观都是伤害对任意人员的故意,各被告人间的伤害行为没有关联对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没有起到作用的犯罪行为,所以各被告人只应只对自己的伤害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的过限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基于以判断并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辩护人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在于:
一、被告人李XX不应对被害人梁伟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1、主观方面被告人李XX对梁XX的死亡结果无故意。根据我国通行的共同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应当由行为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打斗发生前被告人李XX与被告人李X军没有任何的交流,打斗发生时被告人李X军的刀是从事发现场随手拿取的,被告人李XX并不知道李X军拿了刀;被告人李X军用拿刀捅被害人梁XX的过程是很短暂一瞬间,被告人李XX也是在事后从被告人李X军的口中才得知其持刀捅了人。所以被告人李XX根本不知道、或应当知道到被告人李X军在拿刀伤人,李X军在拿刀伤人这一行为是完全违背被告人李XX的意志,超出其主观故意的。
2、客观方面被人李XX对被害人梁XX未实施任何的伤害或帮助他人伤害的行为,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拿塑胶椅子打架”与被害人梁XX的死因“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季肋部致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没的因果关系。
二、本案中,所有证据材料都无法证明被告人李XX的伤害对象、伤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应对被告人李XX作出有利的判决,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本案中被害人有俩人,一名是死者梁XX,一名是邓XX。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上,可以肯定的是被人李XX没有伤害过梁XX,那么即使邓XX的所受的伤害可以归罪于被人李XX,但由于邓志兴只是受轻微伤,被人李XX也是达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的。
综上,尽管被人李XX实施了共同伤害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本案中被害人梁伟的死亡不能归罪于被人李XX,且其伤害对象、伤害结果均未查明,所以无法认定被人李XX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合议庭采纳!
东莞刑事律师 李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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