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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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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辩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明某的妻子张某之委托,指派郑国柱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杨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向侦查机关积极主动交待所知道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知道的犯罪事实,并如实的交代了非法所得数额,对于侦查机关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杨明某时,杨明某为自己的无知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杨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出售光盘的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当中,被告人杨明某私藏的2015张光盘,虽然其目的是为牟取利益,但最终没有将所藏光盘卖出,未牟取到非法利益,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明某对所藏2015张光盘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出售行为被终止,也未得到非法利益,出售行为尚未完成,对此部分的判罪量刑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未遂。
三、被告人杨明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公安机关已核实被告人杨明某无犯罪记录,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累犯。杨明某这次犯罪,是偶然的。
四、被告人杨明某在本案中无严重的犯罪情节、无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危害性小。
五、被告人杨明某及家属愿按照法庭的要求退回非法所得,如果处有罚金,愿意积极缴纳。
综上所述,杨明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杨明某尚有 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和念过六旬的父母需要赡养,特恳请法庭能够给予充分考虑,并对被告人杨明某给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能对杨明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