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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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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词

    作者:杨克礼  时间:2013-06-13  浏览量 36  评论 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委托,并指派杨克礼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某,并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对王某某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当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们假设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成立,那么看王某某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是直接故意,那就是: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其婶婶死亡,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从公诉机关的证据上看,王某某并没有希望其婶婶死亡,比如:1、王某某砍其婶婶是乱砍的,而且自己当时已经懵了,在砍的过程中刀掉到地上就证明他是慌张的、害怕的,他并不存在杀死其婶婶的直接故意;如果王某某是希望她婶婶死亡,存在“蓄谋已久”的直接杀人故意,难道他还拿不住一把刀吗?2、王某某的刀并没有砍向其婶婶一刀致命的位置,砍的刀数多,恰恰能说明王某某不是希望其婶婶死亡;换一种说法,砍了那么多刀都没把人砍死,难道他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吗?3、王某某马上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他母亲回家,在客观上赢得了抢救其婶婶的时间,说明他不希望其婶婶死亡;4、王某某称:我婶被我“杀”了,对于一个安分守己、没有前科、没有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概念的如惊弓之鸟的19岁男孩来说,面对流血的康某某这样说是很正常的,不能据此就说明其有“杀人”的直接故意;5、王某某并没有剥夺其婶婶生命的充分理由,故直接故意杀人不成立。  

    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仅仅能证明其主观上不排除其婶婶的任何伤害结果,包括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这说明王某某是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符合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如果王某某是间接故意杀人,在刑法理论上要看结果,而本案受害人并没有死亡,故间接故意杀人不成立。

    综上,王某某既不是直接故意杀人,也不是间接故意杀人,所以王某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王某某毕竟伤害了其婶婶,故成立故意伤害罪。从宏观的刑法主观方面来看,在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在确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要看结果,而本案受害人的伤情是轻伤,故应定王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