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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一、释义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定罪标准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方式,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个人
2. 数额巨大(个人
3.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
五、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