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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之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
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辩护律师只要能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取证难的原因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就一定能够正确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创刑事辩护的新局面。
广州律师肖健华简介:
肖健华现任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广州市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1200911938977.
肖律师执业前曾有广州多个法院实习经历.并曾在广州某大型国有企业任职.得益于此.肖律师能准确把握司法实践的惯例.对案件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价.同时.其国企工作经历令其有效把握商业考量的因素.结合法律及商业两个角度考虑.根据现行政策及个案的客观情况.为当事人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法律及商业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