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浙江冤案叔侄辩护律师:聂海芬未参加一线审问

    原标题:浙江高院五方面反思张氏叔侄案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送达张高平、张辉的代理人后,截至5月21日晚记者发稿,张氏叔侄尚未到浙江高院领取这笔赔偿款。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相隔十年,张辉、张高平当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灭失,又缺乏验伤等保留的证据形式,要追究该案的当年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说。

  “在包括此案在内的各地一系列冤错案复查过程中,都切身感受到我国现有司法体系从办案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防范冤错产生机制的迫切性。”浙江高院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从五个方面对冤案作出反思。

  再审改判无罪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载货从家乡安徽省歙县前往上海,受熟人之托,搭载了1名欲到杭州寻找姐姐的同乡女孩王某。在杭州艮秋立交桥处,张高平张辉叔侄与王某分手,让她自己坐出租车前往三桥,随后继续驾驶货车前往上海。

  王某下车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接到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当时初步搜集的一些证据,综合分析后认为张辉与张高平具有可疑形迹,将张辉与张高平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张辉与张高平先后“交代”了强奸致死王某的犯罪事实。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由于张辉之父张高发的不断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

  经开庭审理后,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此前,张氏叔侄向浙江高院申请的国家赔偿和补偿共计702万元。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教授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702万元包括赔偿和补偿两部分。国家赔偿部分,是在当事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必须作出决定的。法外补偿部分,则没有时间限制,还有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

  “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已经是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阮方民说,按照法院系统的通常做法,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50%,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国家赔偿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超30万元的。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70%,远远超过50%限制,创了历史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