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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院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细化意见

第一、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l)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者减少刑罚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理由说明:根据三个不同的法定量刑幅度进行细化。将轻伤细化为三种不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l)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一个月至三年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理由说明:将重伤情形根据伤残程度再细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劣力胜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力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第二、青岛中院细化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基准刑参照点

(l)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情节一般,伤情接近轻微伤,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详情请咨询李瑞庆律师,电话:18953267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