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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绑架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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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绑架罪立案标准
2012-07-05 14:50 阅读(?)编辑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绑架罪立案标准
绑架罪立案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79年刑法没有此罪名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绑架罪立案标准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直接对被绑架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绑架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而不敢反抗的行为;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绑架人麻醉、昏睡、昏迷,从而丧失知觉不能反抗。实际犯罪中可供使用的方法还有很多,只要最终将绑架人劫持,限制或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无论使用何种手段都是绑架。绑架的本质表现,是将被绑架人劫持脱离其原来所在地或者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使其丧失人身自由。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即在于行为人违背被绑架人的意志,致使被绑架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而将被绑架人劫走。
绑架罪立案标准
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分局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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