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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辩护方法
论刑事案件辩护方法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业务一般包括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辩护等业务,其中最能反映一名律师业务能力的就是律师开展辩护业务,开展辩护业务是律师各项综合能力的集中反应和体现。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律师要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一定要讲究辩护技术和方法,本文将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两个方面论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法。
一、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法
无罪辩护就是说服法院,基于法定原因,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的情况下,推定的结果和无罪辩护的方向一致,由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相关原理应由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未达到证明标准的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范围与民事诉讼中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民事诉讼未对诉讼结果做出预设、推定,其证明标准是对双方证明力竞技的评判结果,而刑事诉讼中因为有了无罪的推定所以结合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但要积极证明有罪还要扫清妨碍有罪的相反理由,以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使指控成立。所以无罪辩护是指被追诉一方反驳控方有罪事实指控或提出存在合法事由,以阻碍控方举证达到推翻无罪推定的证明标准的活动。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罪轻辩护是辩护律师在承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通过辩护使被告人被判处较低刑期或免于处罚、适用缓刑等其他处罚,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罪轻辩护一般从从轻、减轻的法定理由和酌定理由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1、辩护律师进行罪轻辩护时应注意的法定理由。辩护律师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进行法定从轻辩护从以方面进行:
(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3)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5)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6)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在法庭上会有来自公诉人、被害人、审判人员等各方面的压力,辩护律师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各种社会知识,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在法庭表达能力,才能基本满足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要求。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要注意辩护的技巧和方法,同时要敢辩、善辩和明辩,而要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通过辩护律师的工作以维护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