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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6)
来源:依法治市综合网 作者: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陈 日期:10-07-31
2、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 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 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犯罪嫌疑人。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待购卖毒品的地点、时 间、过程与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贩经历,以及“粉友”提供的事 实情况来分析。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犯罪嫌疑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购毒人员的 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4、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法,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 以认定定案。如,2002年9月2日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夫子庙邮局门前收取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在本市瞻园路口向“阿明”购得毒品海洛因一 包(重8.768克),返回夫子庙邮局前交给陈某某,交易后二人被抓获。被抓获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供述,抓获人两名联队队员亲眼目睹了张某某将一包毒品 交给了陈某某的事实。后我院依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5、针对毒品的客观状态不存在或者毒品实物无法查找到的定案:
(1)“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又无其他人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购毒人证词稳定,且对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 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审理涉毒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以下简称“市四机关规定”);
(2)“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又无购毒人陈述,但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且与见证人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市四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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