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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张人礼等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张人礼的委托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人礼的辩护人。首先,我对公诉人表现出的专业法律素养和法庭风度表示敬意。对于法庭审判程序,我认为,除了个别问题上有所失误,尤其在全程播放询问证人张家敏的录像问题上我至今仍然认为不妥以外,总体上还是合法、公正的。法庭对被告人的权利、对辩护人的权利,也给予了比较充分的尊重。我希望法庭在本案实体问题上的处理,也能充分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其次,我要向法庭、尤其是向被告人表示歉意。在经过四天庭审之后,我由于课务繁忙,不得不中途离开,让我的搭档钟颖律师继续坚持法庭审理,而在庭审过去五天之后,才再次于昨晚
一、事实之辩
(一)关于本案两个关键证据的认定
经过法庭调查以及艰难的质证,辩护人认为案中两个争议事实值得强调,并对其认定方向发表意见。
1. 证人徐建中的证词应当如何认定。
2. 被告人何强打给曾勇的电话应当如何理解。公诉人认为何强有挑衅的言辞,对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钱在我这里,有本事你来拿”。我也承认这句话本身具有一定的挑衅意味,但是,是不是就是说你有本事过来打架,我认为证据不足。我们自己平常说话,很多时候也具有挑衅的意味,难道只要语气不够友好,就可以认为是相约打架吗?鉴于本案曾勇曾经殴打、威胁过被告人的老板徐建中,何强对曾勇不客气完全在情理之中。至于他说这话就是邀请打架,连证人曾勇都表示否认,公诉人又怎能替当时当地的当事人进行判断呢?公诉人的判断怎么可能比证人曾勇的判断更加准确呢?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何强的电话,不应当认定为相约打架,不应当认定为挑衅。尤其是联系到电话挂断之后何强还感到害怕,又打电话回去想问问对方到底什么意思这一事实,更说明何强只是语气不够友好,并不能证明何强具有基于斗殴的故意而挑衅的事实。
(二)对本案起因、经过、结果的完整叙述
由于公诉人在出示第二组证据时对于本案的全过程并未完整展示,对于法庭、对于公众都容易引起误导,因此,辩护人想在这里再简单地再现本案的完整过程,希望能对法庭完整、全面、真实地认定事实有所帮助。
1. 起因。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曾勇等人的不法行为。根据证人徐建中的证言,本案的最初起因,是因为徐建中欠了叶加烨赌债,委托曾勇等人进行催讨,催讨过程中对徐建中进行了殴打、辱骂。徐建中因不希望与这种崇尚暴力完全不讲道理的黑社会打交道,曾经向常熟市公安报过警。在没有获得警方充分重视和足够保护的情况下,徐建中想让自己的手下何强来帮着处理这个事情。我要着重解释一下,让何强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不等于让何强通过打架斗殴来解决这个问题,辩护人对事实的理解是,由于曾勇等人殴打徐建中在先,徐建中不愿意再与曾勇等人接触,所以让何强来接手这个事件。在案件进入第二阶段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中,
从上述事实来看,无论是曾永殴打辱骂徐建中的行为,还是案情发展到第二阶段后对何强等殴打的行为,都是曾勇一方肇事于前,何强等人防卫于后。对于案件的发生,曾勇等人有明显的过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何强等人完全是防卫的姿态。就案件的直接起因来看,则是由于曾勇等人的上门殴打和伤害。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本案都是由曾勇等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何强等人的行为都是为了防止自身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采取的自卫行为。
2. 经过。在本案打斗的过程中,由始至终,被告人的行为都是被动防御,没有一个画面显示被告人主动出击。从公诉人出示的现场录像来看,何强在刚开始时虽然向门边走了一下,但是其走到门边行为的目的是想看看当时的情况。在曾勇等人进入房间之后,何强立即退回房间,并没有主动向曾勇挑衅,也没有主动击打曾勇。之后,曾勇等人主动将匕首架在张胜的脖子上,龚军一拳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何强从沙发上站起来之后,龚军第二次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何强在愤怒的情况下拔出菜刀,与对方进行打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