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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ssdd338 时间:2013-05-02 10:09:00
广东海丰县司法将一宗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民事案演变为一宗个人挪用公款的刑亊案的后果是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一),原是一宗民事案件被演变为一宗个人挪用公款的刑亊案件。
(1),本案原是一宗民事案件的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经班子研究对储存在湛江的食糖因糖价下跌决定销售并同意将销货款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法人代表王思俭在使用2个月,利息2.5%。在期满后的王思俭末能如期归还,海丰公司和主管局经多次沛人追讨未果。逐于98年11月3日经海丰县公司班子研究决定起诉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借款一案。在1998年11月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并在1999年初的汕尾市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务处王思俭的储油仑库和财产的执行过程中。
(2),本案的主体是公司单位行为。客观事实上被告人对该笔出借款因糖价下跌是经公司班子5名成员集体同意后由公司,会计审核,是财务庄冰经银行办理9次出借200万元交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郑丽在使用的。双方出借手续清楚且已入公司帐户的事实,出借都是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和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根本也不存在着被告人个人有挪用该款一分一文或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
(二),县检察院违法乱法取伪证,原审仅据伪证作枉判。
(1),检察办案恐吓,胁迫证人将97年的一宗民事案件被演变为2000年的一宗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李庆文利用政府官员罗校召开海丰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罪名和召开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未审先判的违法程序。
(2),县检察院为达到定罪于反映人以非法拘禁和实施先刑事拘留后才取证的违法程序。以侚私舞敝,串通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作伪证和非法拘禁,恐吓,胁迫公司班子会议记录员副经理蔡宙芳,彭小华和查封副经理陈金成所分菅的商场帐务等违法手段胁逼证人彭小华,陈金成作出不真实的证词。检察办案让公司财会金小丽,财务庄冰对经办过程作出伪证词。1,出借单位的班子5名成员:经理陈继焕(反映人)副经理蔡宙芳,陈金成,工会主席黎美芳,成员彭小华是参加班子会议同意出借的事实并参加汕尾民事法庭都承认是班子集体同意出借的事实。证人在检察人员以非法拘禁,恐吓,胁迫下所作出的证言又前后矛盾不一,为何变为反映人:“个人决定” 呢?。2,出借单位的经办人是副经理蔡宙芳,财会金小丽,财务庄冰都各分菅出借单位的四梅印章经审核从銀行划帐,转帐,提现金出借200万元是财务庄冰办理交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郑丽在使用的双方出借手续清楚且已入公司帐户。为何变为反映人:“口头吩咐” 呢?,3,检察人员与债务人串通作伪证称:“200万元是个人参与商务处经营的” 有何证据呢? 。
(3),海丰县检察院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变改主体和客体的内容。将无罪演变为有罪的县检察委员会集体决定定罪起诉的违法乱法。1,2001年6月7日海检刑诉字(2001)第105号起诉书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海丰县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县检察院以该案事实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县法院准许县检察院撤诉并作出海法刑初字(2001) 7月15日的第119号刑事裁定书。2,原海丰县检察院分管起诉部门的副检察长吕少镇对本案的证据不足曾三次书面报告向罗校汇报不能定罪的理由和证据。但罗校又亲自到检察院指示检察长范益棠,李庆文召开检察委员会决定变改主体内容和客体内容的案情情节。县检察院又以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8月15日海检刑诉字(2001)第150号起诉书以同一个罪名作出第二次起诉的內容将变改了主体内容和客体内容向县法院重复提起讼诉。
(三),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未审先判的违法程序,原法院审理仅椐县检察违法搜取的证人证言是以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糸人的虚假证言。法庭上的检察讼诉员黎小青以代替证人并以摘读证言的方式显然讼诉员变为本案的证人。
(2),原审审理既不传讯本案的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原审对汕尾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证据在先又不查实。原审对证人证言与证据前后又相互矛盾又不查证。原审仅据检察提交的证人: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经办人蔡宙芳,金小丽,庄冰都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证言作为定罪依据显然不公。县法院审理以推理认定被告人釆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枉法裁判。如果证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经办人蔡宙芳,金小丽,庄冰的证言是事实的话应视为共犯论处。被告人四名律师作无罪辩为何司法枉判呢?1,
(3),同一个案件的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海丰县法院作出二种截然不同的(2001)海法刑初字第161刑事判决书。5,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审作出枉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给汕尾商务处使用的事实是单位行为,被告充其量也是工作失职。原审以被告人挪用公款罪获刑的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枉法栽判被告人入狱的后果是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的内幕希望上级监察机关关注本案公正复审,还事实真相。。
反映人: 陈继焕: 电话:13729551121。。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