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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2013
作者:吴德朝 时间:2013-11-27 浏览量 0 评论 0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 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69.刑法第272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挪用本单位资金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