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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友等8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杜小军)昨天,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中天置业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张兴友等8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张宇、董花梅无罪。法院判决,追缴被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772000元。

检方:张兴友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07年4月以来,在犯罪嫌疑人蒋飞(在逃)的授意下,被告人张兴友、高艳、张宇、唐国友、董花梅、周艳芳、熊小平、邹海平、葛某如指使被告人刘杰、崔坤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中天长盛担保公司收取的客户赎楼专项资金人民币3772000元、中天置业评估公司收取的客户定金和购楼款等专项资金人民币8000000(共计人民币11772000元)挪用至蒋飞指定的本人账户及其他与中长盛担保公司、中天置业评估公司无正常业务往来的公司、个人账户上,归蒋飞个人使用,上述被挪用的专项资金人民币11772000元已超过三个月至今没有退还中天长盛担保公司、中天置业评估公司。

张兴友等4人承认控罪

在法庭上,张兴友、高艳、周艳芳、熊小平4人承认检察机关的控罪,但又作出了不同的辩解。

被告人张兴友承认控罪,但他辩解称,在蒋飞利用其名义挪用资金后其就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被告人高艳承认控罪,但又辩解称,其主观上并没有挪用资金或指使他人挪用资金。

被告人周艳芳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称,周艳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熊小平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熊小平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张宇等5人否认控罪

在法庭上,张宇、唐国友、邹海平、刘杰、崔坤琼等5人否认控罪。其中张宇辩解称,其从来没有担任过中天置业公司的总经理,也没有授意挪用资金,也没有指使他人挪用资金。其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宇犯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宇存在受他授意挪用资金或指使他人挪用资金,不能仅仅因张宇在公司中副总裁的职位而将张宇认定为共犯,应判决被告人张宇无罪。

唐国友、邹海平、刘杰、崔坤琼等4人均有所辩解。

另外,被告人董花梅辩解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其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其辩护人称,董花梅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宣告被告人董花梅无罪。

张兴友等8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罗湖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涉案的资金是由客户存到中天置业或中天长盛公司的赎楼专款。这虽不是两公司的注册经营资金,但该部分资金已在两公司监管之下,两公司负有保管及按专款使用的义务,应视为公司的资金不得由个人挪作他用。本案的相关被告人配合蒋飞挪用上述款项,数额巨大,且至今未归还,应以挪用资金定性。

罗湖法院认为,蒋飞并不是亲自将资金从公司的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而是通过指令本案的相关被告人实施相关行为来完成对资金的挪用。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被告人刘杰、崔坤琼是转款的经手人,被告人高艳、唐国友、周艳芳、熊小平、邹海平是审批人,分别在部分付款通知书上签字,均是蒋飞挪用资金不可缺少的环节,对蒋飞挪用资金起到帮助的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友、高艳、唐国友、周艳芳、熊小平、邹海平、刘杰、崔坤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兴友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高艳、唐国友、周艳芳、熊小平、邹海平、刘杰、崔坤琼均属从犯。

经罗湖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张兴友等8人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张宇、董花梅罪名不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张宇、董花梅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有指使刘杰、崔坤琼转款给蒋飞使用的行为。但是,根据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多起挪用事实中并没有相关书证或人证、物证等证实张宇、董花梅有经手、审批或指使他人挪用资金的行为,故指控他人转款的证据不足。至于被告人张宇、董花梅的职务应否对其他被告人的挪用资金行为负责的问题。案中虽有证人称张宇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但亦有证人证实张宇是副总裁,负责后勤、行政工作,并不主管财务工作,由于卷宗里并没有张宇任总经理或主管财务工作的相关证明,因此,张宇的职务只能认定为副总裁,且没有经管财务,故其职务不能成为对挪用资金行为承担责任的理由;被告人董花梅的职务与起诉书指控的虽一致,甚至还有一定的财权,对公司的一些行政开支、蒋飞的个人消费可以签字出款,此方面的款项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几项事实无关,因此,董花梅的职务也不能成为其承担责任的理由,故指控董花梅挪用资金的依据也不足。综上,罗湖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张宇、董花梅犯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经罗湖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张宇、董花梅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