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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38万公司业务员获刑二年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38万公司业务员获刑二年

2011-12-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司资金3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经来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原为安徽某医药塑胶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7月,安徽某医药塑胶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李某前往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全权办理货款事宜。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05年12月10日、2006年3月2日、2006年6月29日、2006年8月13日、2007年3月13日先后五次共领取公司货款38万元,被告人李某领取38万元货款后未交给安徽某医药塑胶有限公司,而是用于购车等个人消费。直至2009年12月份案发被告人李某才退出赃款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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