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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的认定(4)
来源:未知 作者:秩名 日期:10-07-13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建立的,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呈现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等不同类型。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是各不相同的,其中举动犯,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齐备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既遂;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而结果犯则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因此,不同类型的故意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时间点是不同的,也即犯罪成立的时间点是不同的。相应地,刑罚权、求刑权的形成时间也是不同的,从而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也相应地出现差异。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其犯罪的构成以发生危害结果作为要件,相应地其追诉时效也应从相应的结果出现之时开始计算。否则,将出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已开始对行为人进行追诉的矛盾。
上述追诉时效的计算,是就一般犯罪既遂形态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连续犯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单独地看,已经符合犯罪构成;但是从客观上看,这一同质的犯罪行为呈现连续性,并没有实际终止。基于连续犯客观方面的这一本质特征,各国立法一般对其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规定从最后犯罪行为的实施之日或终了之日开始计算。立法规定在连续犯之犯罪成立之后仍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而是待最后行为之后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体现了对连续犯的从严惩处精神,以示对犯罪人主观恶性较高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等表现的从严惩罚。连续犯的犯罪成立时间在前,但是犯罪成立之后犯罪行为未同时停止而继续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并不因犯罪成立而处于相对固定状态,而是继续处于扩大或增加之中。因此,立法对连续犯的追诉时效也作出了相同的特别规定。
(三)追诉时效认定的逻辑基础
从世界各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设置基准是不尽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罪种为标准设置追诉时效期限,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将追诉时效期限分别规定为10年、3年和1年。(2)以刑种为标准设置追诉时效期限。如瑞士刑法典第70条规定,犯终身重惩自由刑之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犯其他重惩自由刑之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犯其他刑罚之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3)以刑期为标准设置追诉时效期限,指依照法定刑之轻重不同来确定不同犯罪的追诉期限。(4)兼采罪与刑双重标准设置追诉时效期限。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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