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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曾石生挪用资金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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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曾石生挪用资金案一审辩护词 (2011-08-02 12:15:48)
标签: 曾石生 个人独资企业 无罪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曾石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一直试图证明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云南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云南销售中心”)是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以下简称“湛江通用设备厂”)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云南销售中心欠湛江通用设备厂货款3426844.96元,曾石生把云南销售中心设立的西双版纳勐腊县合成种植园(以下简称“合成种植园”)以200万元卖给了罗金和,并让罗金和把该200万元代其缴纳到云南孟连县公信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信橡胶公司”)作为入股资金。
然而,通过法庭调查,清楚地表明,云南销售中心根本不是湛江通用设备厂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实际上是曾石生的个人独资企业,曾石生不是湛江通用设备厂的工作人员;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景检技鉴字(2007)05号)关于云南销售中心欠湛江通用设备厂货款3426844.96元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曾石生根本没有把合成种植园卖给罗金和,也不存在罗金和代曾石生缴纳200万元入股资金的问题。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曾石生无罪。
一、云南销售中心根本不是湛江通用设备厂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实际上是曾石生的个人独资企业,曾石生不是湛江通用设备厂的工作人员
(一)湛江通用设备厂根本没有对云南销售中心进行任何投资
1、现有证据充分证实湛江通用设备厂没有对云南销售中心进行任何投资
(1)曾石生供述云南销售中心是其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
无论是曾石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还是其当庭陈述,均证明云南销售中心是其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湛江通用设备厂没有进行任何投资。
(2)工商档案证明湛江通用设备厂没有对外投资,也没有分支机构
从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湛江通用设备厂2002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分支机构情况”记载为“无”;“对外投资情况”记载为“无”。
(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湛检技鉴【2010】13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湛江通用设备厂没有对云南销售中心投资
该报告检验结果为:“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1994年至2001年12月期间账面没有投资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云南销售服务中心的货币、实物记载反映。”
公诉人辩称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曾石生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因此其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需要说明的是,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并不是针对曾石生的案件作出上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该报告载明:“群众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有关领导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云南销售服务中心、云通商贸公司、云南曼栋胶厂侵吞国有资产。”由此可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是在查处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有关领导侵吞国有资产案件中作出上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其对该案件完全有管辖权,所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也是完全合法的。
(4)即便是湛江方面单方提供的《1994—2003年通用厂、云南销售中心胶机产品发货情况一览表》也证明湛江通用设备厂没有对云南销售中心投资
根据该表记载,94—96年,发货金额为8268585.81元,减损坏件15012.66元,减已付及代垫款4658383.61元,欠款合计3595189.54元。如果云南销售中心的58万元注册资金是湛江通用设备厂以货物实物出资或者以货款出资的话,那么在计算云南销售中心欠湛江通用设备厂的货款时,会扣除这58万元,因为注册资金是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出资人的债权。然而,表中并没有扣除这58万元。这充分说明,云南销售中心的58万元注册资金根本不是湛江通用设备厂出的。
(5)即便是湛江方面单方提供的2000年11月17日《1994年8月—1999年12月湛江通用设备厂与云南销售中心往来对帐明细》也证明湛江通用设备厂没有对云南销售中心投资
根据该明细记载,94—96年度,湛江通用设备厂发货整机金额为7009261.00元,配件金额为1259324.81元,合计8268585.81元,由云南销售中心已付及代垫款为4658383.61元,损坏件为1501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