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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从犯

周为信用社主办会计,他在2004年4月挪用资金200万,后在2005年7月信用社大检查中被发现后吧200万全部偿还!林为信用社主任,在其200万的资金单据上盖章!!在2005年发现后林和周都来到上级机关,但上级领导没有追究周的责任,并且林工作调离原单位!!2010年周生病死亡后,又发现周又挪用了资金480万,现公安机关介入,以挪用资金罪将林拘留!请问现在怎么办?林的罪名成立吗?量刑怎样?

 问题来自: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10-08-08 22:41 咨询人:w808125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