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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金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付金,男,43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付金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付金及其辩护人肖玉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付金担任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期间,在负责征收上蔡县人民医院的水资源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与上蔡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协商收费,致使上蔡县人民医院少缴水资源费125379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付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向上蔡县人民医院少征水资源费12537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付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无异议,但辩称2006年度是他和上蔡县人民医院协商收水资源费的,他的领导知道此事。2007年度、2008年度和上蔡县人民医院协商收水资源费的事情,有关领导也知道。他在担任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了本局交给的收费目标任务,并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请求依法公正判决;其辩护人肖玉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付金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王付金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付金担任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期间,在负责征收上蔡县人民医院水资源费的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与上蔡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协商收费,致使上蔡县人民医院少缴水资源费1253792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王付金供述,他在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任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他的职责是带领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二中队人员,征收二中队辖区内自备井用水户的水资源费。上蔡县人民医院是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取水的用户,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地下每取1立方米水应当缴纳0.8元的水资源费。医院有3眼取水井,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 2006年至2008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数额应当按每日24小时最大取水量计算,应当缴纳1473792元水资源费。2006年3月,他带着李俊峰同志给医院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书。后他又带着李俊峰到医院催缴水资源费,经和医院管水的商光五、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杨新宇协商,医院到水政监察大队缴纳了2006年度6万元的水资源费。2007年3月,他带着李俊峰找县医院方全喜副院长,经过协商, 2007年度医院缴纳水资源费8万元,分4个季度缴纳,每个季度缴纳2万元。2008年度他带着李俊峰到医院协商,按照2007年的缴纳标准, 2008年度医院缴纳水资源费8万元,分4个季度缴纳,每个季度缴纳2万元。2006年至2008年,实际从医院征收22万元水资源费,有1253792元没有征收到位。他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协商征收水资源费,但如果按计算的数额征收,医院的有关人员说没有钱,交不起。他没办法,就与医院协商征收了水资源费,也没有提请申请法院执行。
2、证人李俊峰证言, 2006年至今他在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二中队工作,二中队的职责是收取县城东南片自备井用水户的水资源费,中队长是王付金。上蔡县人民医现有3眼取水井,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应按每日24小时最大取水量计算的数额征收水资源费,但医院承受不了,他们征收也困难,所以他们就与征收了水资源费;另证明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付金带他和上蔡县人民医院协商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情况与被告人王付金的供述相一致。
3、证人聂彦伟证言,他现任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上蔡县水政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大队分三个中队,其中二中队队长王付金,成员李俊峰。中队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各中队辖区的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上蔡县人民医院在该大队二中队的辖区,由二中队长王付金和李俊峰负责。上蔡县人民医院有几眼自备井,多大用水量,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他一概不清楚。他只知道上蔡县人民医院每个季度缴纳2万元的水资源费,王付金和李俊峰与上蔡县人民医院怎么定的这个数他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