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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应如何认定?
简析滥用职权罪中如何认定作为债权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的损失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个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主体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其行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三是滥用职权行为与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要看是不是有重大财产的损失,如有重大损失存在,再看行为主体是否有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三看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所谓的财产,根据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物权,债权,着作权等。
所谓损失,通常认为是指造成有形财产的损毁、失去、损耗 ,无形财产的不能实现。
以土地出让金为例。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作为土地出让金的公共财产,其财产状态是以债权的形式存在的,国家是土地出让金的权力主体即债权人,土地使用人是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土地出让金的财产状态可归类为无形财产。当权利人的债权实现时,其存在形式是以金钱实物形式存在。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为债权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如土地出让金)的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 则(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关于如何认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中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从以上的《规定》、《纪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以债权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损失的认定,应当这样进行:作为债权存在的公共财产在立案时,具有上述《规定》、《纪要》中四种情况之一的,确实无法追回、无法实现的,方可以认定渎职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
律师姓名:朱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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