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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非法经营罪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65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XXX,系中国XXX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代表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系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辩护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XXX。因本案于⒛12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XXX。因犯非法经营罪于⒛10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⒛12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XXX,系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所属集团中国XXX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辩护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XXX,系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XXX,系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主管c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2]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被告人X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华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XXX在珠海市XXX“XX商行”除经营茶、烟、酒的生意外,还私下经营本、外币的非法外汇兑换。⒛12年2月17日,为将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的港币836.7万元兑换成人民币,被告人XXX经与被告人XXX商议,并经由该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中国XXX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XXX同意后,决定通过地下钱庄将该笔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该公司在珠海的银行账户。被告人XXX找到被告人XXX兑换该笔港币,双方约定兑换汇率为1元港币兑换0.812元人民币,即港币836.7万元兑换成人民币679.4万元,兑换后的人民币汇入由被告人XXX提供的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开户行:中国XXX)。后被告人XXX在澳门将港币836.7万元交给被告人XXX的朋友。
为将上述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当日上午,被告人XXX联系了同是经营地下钱庄的“XXX”(在逃)及“XXX”(在逃)以港币1元兑换人民币0.8165元的汇率将合计港币1702300元兑换成人民币139万元,并汇入被告人XXX提供的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账户。当天中午,被告人XXX又联系了同是经营地下钱庄的被告人XXX,让被告人XXX以港币1元兑换人民币0.8165元的汇率将港币6618500元兑换成人民币540.4万元,并让被告人XXX将相应的人民币转入被告人XXX指定的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账号。为将港币6618500元兑换成人民币540.4万元,被告人XXX联系了同是经营地下钱庄的XXX(化名“XXX”,另案处理),XXX因当日没有人民币,又联系了XXX(另案处理),询问其是否有人民币。而当天正好一名叫XXX的澳门客户将人民币300万元汇入XXX在拱北工行的账户,并让XXX为其兑换成港币。经协商,XXX确定将上述300万元人民币与XXX的港币进行兑换,商定为人民币300万元兑换港币(366.66万元即汇率为人民币0.8182元兑换港币1元)。后XXX按照XXX提供的账户,将人民币300万元
从自己名下工行账户汇到珠海XXX有限公司的工行账户,而XXX则通过被告人XXX等人于当日将人民币300万元兑换的港币在澳门交给了XXX指定的客户XX。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XXX抓获归案,冻结被告单位珠海XXX有限公司涉案账号(账号:XXX,开户行:中国XXX,内有金额人民币7382112.10元,其中包括已兑换的涉案款项人民币439万元),依法扣押涉案款项港币234.04万元、人民币50万元(该笔人民币款项系由被告人XXX将涉案的61.15万港元兑换所得)及被告人XXX港币12万元、人民币9万元(其中包括违法所得港币35979元)、被告人XXX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XXX因犯非法经营罪于⒛10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前未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