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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2)
(二)大部分案件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开庭前都会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个别案件来不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时,一般也会在被告被押送到法院后至法院开庭前这段时间进行简短的会见。当然,有个别案件由于时间紧急,根本来不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如吴俊平运输毒品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给州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距离法院开庭的时间不足一天,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根本没有时间去看守所会见被告,只好在开庭前提前到法院会见被告。
(三)大部分案件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阅卷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且案卷复印收费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法律援助人员阅卷遇到的问题在于:其一、在被调研的4个地方,除了大理外,援助人员阅卷时只能到法院查阅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能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其二,这4地的追诉机关关于毒品案件都有所谓的内卷和正卷之分,内卷即使移送到了法院,辩
护一方也不能查阅;其三,案卷复印费畸高。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复印案卷时,每张收费
1元,远远高于市场0.08~0.5元/张的价格。这给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较大的经济负担,法律援助部门和律师对法院的这种高收费有较大的意见。不过,在调研中也有比较好的现象: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免收复印费。
四、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
(一)基本情况
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力量。妇女由于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在很多方面不能与男性抗衡。近几年除了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妇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外,妇女遭到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为这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专门化和针对性强的法律帮助,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调研的情况看,4地均充分发挥市、州一级法律援助中心的主导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各地领导、工作人员思想上均非常重视,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也较为合理。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下设了一个“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西双版纳州司法局下设了一个“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中心”,与市法律援助中心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进行配合和协调。
(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由于总体上法律援助的经费非常紧缺,因此分配给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少之又少。上述几个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均反映,在法律援助经费经常匮缺的情况下,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我们认为,在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能够基本到位和落实的情况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开支列为专门的一项经费开支,以保证妇女案件的援助质量。
2、妇女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少,缺少从业律师。在上述几个地区中,负责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由于妇女法律援助为社会公益事业,从业者的待遇不高,因此,人员流失比较严重,高水平的从业律师十分匮乏。我们认为,妇女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享受到足够的关注,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律师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事务部。
五、刑事审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以及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一)基本情况
《条例》将刑事法律援助程序的范围扩大到侦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不仅仅限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在调研中了解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以及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比较少。自《条例》实施以来,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的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数量仅5件,其他地区则基本上没有。针对这一情况,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当地公安机关作过一些沟通、协调,以使看守所及时地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二)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在调研中发现,《条例》在落实的过程中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一方面是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时,看守所却不予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导致侦查阶段中的法律援助规定名存实亡。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已经完全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并且检察院有足够能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无须再对被害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