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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报纸公告催收异地保证人能否中断诉讼时

债权人报纸公告催收异地保证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2013-01-14 13:35:52)

标签: 金融资产 公告催收异地保证人 诉讼时效 不良资产 财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何地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主债务人所在地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相关公告。最高院(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ST磁卡 编号:临10-016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为海南海卡有限公司(下称海卡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3900万元借款提供了信用担保,由于海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 20046月,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信达海口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海口办。信达海口办向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卡公司向信达海口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及利息;信达海口办对海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对不能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二审均判决我公司免除担保责任。信达海口办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上述基本情况详见我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我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2号。判决我公司对海卡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二审诉讼费154900元由我公司负担139410元,海卡公司负担154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公告日,该诉讼未对我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由于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二审均判决我公司免除担保责任,故未对该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我公司将督促海卡公司尽快清收资产偿还债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2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

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