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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浅论
小额诉讼程序浅论 (2010-01-04 10:42:28)
标签: 杂谈 分类: 拙笔
全市法院“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
与机制研究”研讨活动获奖征文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缺失和
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
作者简介:
多年来,本人一直从事立案和民商事审判管理工作,在立案流程管理和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有独到见解和研究,特别是去年以来,我院先后出台了许多流程管理和小额速裁改革方面的措施,极大地推动了该院民商事调解工作的飞速发展,使全院立案流程更加科学和便捷。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列全市之首,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率达31%,涉诉信访案件达历史最低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市县两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最近市政法委在《滨州政法》上刊发了该院创新工作机制,以大调解大服务营造大和谐大稳定的先进工作经验。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缺失和
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
论文提要: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如何合理地配置审判程序资源,建立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多元化程序设置,实现诉讼制度纠纷解决机能的最大化,同时也满足人们多层次的法律需求,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拟或实务界都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提出了继续完善现行的简易程序或者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种种设想。本文认为,基于我国实际,应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制定一种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方便诉讼和防止滥用司法资源之目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由于存在过于粗简,缺乏某种程序上的可操作性等先天不足,使简易程序不能充分发挥简捷高效地解决纠纷的功能,更难以通过简易程序实现对小额权利的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需要在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创立符合方便诉讼和节约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理念的具体制度,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该程序选择的限定等诸多方面要有明确规定,使小额诉讼程序成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能以较低的司法资源追求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花费更少的时间和物力解决纠纷,使当事人更易于亲近司法,使程序公正得以完美体现。全文共计7913字。
关键词:简易程序; 缺失; 小额程序; 创设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民事案件的大幅增长与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已成为目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法院在试图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上下功夫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着建立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西方各国逾越法系与国别的一种制度选择。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大力加强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同时,也不断加大了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学理研究,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譬如英国于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规则>>曾规定,将民事案件分为小额索赔制、快捷审理制和多轨审理制等,以达到繁简分流和提高效率之目的。反观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立法,则只在第一审简易程序里面设有区区五个条文,且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共有31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9.3%,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在这些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简易程序适用率平均达到80%以上。(1)这种因规范缺失而与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所引发的矛盾,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而在实务界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简易程序的滥用和合议
(1)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制形式化现象的大量存在,以及为减轻法院积案压力而正在全国各地普遍尝试运用的小额诉讼程序,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简易程序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加之国人特别是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根深蒂固性和程序正当性思想的先天不足,在各地法院为减轻积案压力而采取的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设立小额债务法庭(有的基层法院直接通过地方人事部门设立为单独的民事审判庭)等措施,因没有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可遵循,极易破坏前一阶段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以程序规范化、司法专业化、审判正当化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成果。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民事简易程序立法架构,找出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矛盾的理想程序模式,并从现实层面上确定是对现有的简易程序进行完善改进,还是制定一套小额诉讼程序,以适应现实需要。 二、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