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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中的案例比较与舆论引导

  孙伟铭系成都市某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去年12月14日,他无证且醉酒驾车,在路上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比亚迪轿车追尾,肇事后驾车疯狂逃逸,其间冲过道路中心的双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4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5名乘客4死一伤,直到车子无法继续行驶才被迫停下,孙当即被抓获。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我国仅2008年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其中驾驶者无证、醉酒驾车造成事故的情形非常普遍,而此案被传媒称为“全国首例以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自然格外引人注目。在此背景下,各地传媒对孙伟铭案开展各种形式的延伸报道是必然的,但从传播效果来看,恰恰是传媒的一些比较引发了外界的激烈争论,且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问题的本质。由此,传媒人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在案例比较被广泛使用的今天,法制报道该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并通过恰当的信息解读消除受众的误读,最终有效传播法律知识。

  一、孙伟铭案新闻传播的理想效果:

  指引公众正确应对车祸

  当前,传媒在报道某一新闻事件时,经常会将与之相关或类似的事情进行比较,从传播学原理上看,这种比较完全可以纳入“议程设置”的范畴,传媒在报道中将一些事件与主体事件(在法制报道中通常表现为主体案件)展开比较,其实是有意识地引导受众在思考时将这些事件联系起来,传媒给予某一项事情的报道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强:“大众媒介促使公众将注意力转向某些特定的话题。媒介帮助政界人士树立公共形象,媒介还不断披露某些人与事,暗示公众应该去想它,了解它,感受它。”

  按照一般的观点,事物间的联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相同或者不同,因此传媒在法制报道过程中展开比较,客观上可以达到两种效果:一是促成受众的类比,类比是由两个对象的某些相同或相似的性质,推断它们在其他性质上也有可能相同或相似的一种推理形式,简单说便是“求同”;二是引起受众的对比,对比是把对立的意思或事物、或把事物的两个方面放在一起作比较,让受众在比较中辨别是非,也就是“求异”,发掘案情类似的案件中的个案差异。

  从客观上说,传媒为“孙伟铭案”寻找参照对象毫不困难。如1997年轰动全国的河南郑州张金柱故意伤害案、成都本地2006年发生的何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今年发生在杭州的胡斌交通肇事案等,这些案件有的早已终审和执行完毕,不少已形成一审判决,其判决都可以与孙伟铭案作比较,帮助受众深刻认识蕴含其中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明辨是非,达到“以案释法”的目的。

  从理论上说,告诫公众切忌无证、酒后驾车也是此类法制报道的目的,但这些知识较为浅显,不会成为相关报道中要传递的主体内容。相反,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犯罪者主观心态的区别,会出现几种截然不同的罪名,一般公众往往难以理解,所以传媒有责任进行必要的解读。而类比和对比可以极大地增强传播效果:一审审判长解释胡斌交通肇事案时指出,胡斌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而张金柱、何羽和孙伟铭犯罪的关键环节在于肇事后的行为,直接导致其犯罪性质转化成故意犯罪——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苏磊的行为被定为交通肇事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真正导致他被枪决的,是他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仍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苏东海重伤,此举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2006年4月,何羽在刚刚注射了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快速行驶,将抱着孙女散步的邵大爷撞倒。何羽为了逃逸,倒车中将老人碾死。成都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何羽提起公诉,何羽最终被法院以该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何羽犯罪经过与孙伟铭最为相似,两人第一次撞车的后果并不严重,如果此刻他们及时报警尚不会构成犯罪,但他们却采取了极端错误的举动,何羽倒车中将老人碾死,孙则超速逃逸,放任自己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发生,导致4死一伤的惨重后果,最终双双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该说,传媒只要将孙伟铭案与胡斌案进行对比,并与何羽案展开类比,可以对广大公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产生很强的警醒作用:目前,我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形尚无法彻底杜绝,道路交通肇事事故也难以避免,但肇事者在车祸发生后却可以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积极处理善后才是上策,而恶意逃逸、转移并抛弃重伤员等举动不仅极大地增加社会危害性,也会导致肇事者行为的转化为严重的故意犯罪,急剧加重自身罪责,甚至可能被适用刑罚中最严厉的死刑。

  二、孙伟铭案新闻传播的实际状况:

  引发公众抨击司法不公

  综观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的报道,国内许多传媒将存在本质差别的几起道路交通案件简单类比,结果引发了受众对司法裁判的误解: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成熟而理性的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可以有形态各异的案件,但法律适用的准则和效果应当是统一而严肃的,同一法院在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必须统一适用法律,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要统一适用法律,实现“同案同判”,当前“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一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们通常会归咎于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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