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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已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毁掉一批又一批青少年的美好前程,进而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不言而喻。因此,大到国家、社会的各个部门,小到社区、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互相配合、共同行动。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本文拟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与趋势、原因、切实重视预防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较为深入的剖析。
关键字:青少年违法犯罪 现状与趋势 原因 预防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很突出,并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已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毁掉一批又一批青少年的美好前程,进而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不言而喻。因此,大到国家、社会的各个部门,小到社区、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互相配合、共同行动。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
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我们不能不去面对,不能不去关注!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性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其现状与趋势如下:
(一)违法犯罪现状:
1、犯罪数量剧增。据统计,20世纪(以下省略)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至今仍居高不下。来自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少年庭的资料显示,2000年1月至12月有58案、共133名罪犯,而2001年1至6月就有48案,涉案有104人。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呈明显的上升势态,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2、犯罪主体变化。(1)低龄化趋向: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明显增多。(2)女性犯罪增多:80年代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率远高于男性。尤其是淫乱型、财物型犯罪最明显。女性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地腐蚀性,如不遏制会很快在社会上传染开来。
(3)闲散人员居多:辍学的“双差生”、“困难生”、流动人口的子女等,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过早流入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犯罪类型增多。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明显增多。有资料显示犯罪类型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抢劫和盗窃发案率最高约占75%左右,是当前青少年主要犯罪类型。据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少年庭资料统计:2000年1至12月,抢劫罪占44.36%,盗窃罪占36%,伤害罪占15%;2001年1至6月,抢劫罪占48%,盗窃罪占44.2%,伤害罪占3.8%。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新类型犯罪。如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的犯罪日渐增多。
(二)违法犯罪趋向:
1、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青少年犯罪具有“偶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之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部分青少年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这主要与他们形成的不健全人格有关(如“偏执型”、“反社会型”、“攻击型”的人格障碍)。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占65%,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性质具有较明显的恶性化趋向。
2、趋向团伙性及黑帮化。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或结帮作案。他们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这类纠合起来的群体一旦被不法分子操纵,极易形成一个具有严密组织形式、分工明确的团伙,成为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3、趋向成人性及智能化。在我国90年代以后,新类型犯罪逐渐出现。如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利用窃听技术犯罪,利用生物学、化学、医药学进行犯罪。涉及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他们善于模仿,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犯罪活动中,其作案过程集中体现了犯罪主体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青少年犯罪已出现了成人化、智能化、科学化的趋势。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多层面剖析
(一)社会环境:不良因素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
1、精神污染。改革开放以来,西方颓废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渗入,以及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使部分青少年正在形成的世界观受到污染,滋长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气,丧失理想与信念的追求。
2、文化腐败。著名传播学家威尔伯·施拉姆说“所有的电视都是教育电视,唯一的差别是它在教什么”。现在社会上宣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泛滥,以及低格调的影视作品充斥业余文化生活。这类文化制(作)品对青少年社会化潜在效果不可低估。青少年的好奇、模仿、冒险的心理,容易使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情感冲动,失去理智,滑向腐化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堕落场所。遍及中小学周围的游戏厅、台球厅、网吧,以及随处可见的发廊、歌舞厅等场所中的不良内容,更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极易造成青少年厌学、逃学、辍学的直接后果,使他们过早流入社会,成为“亚文化群体”的人员。他们良莠不分,盲目模仿成年人的行为,极具攻击性和破坏性。他们的恶行起始是针对同龄人的;他们的犯罪经验也是从这里开始积累的。
(二)教育环境: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
1、家庭教育存在着“误区”。有研究资料表明,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都与家庭生活、抚养和教育方式的影响有关。甚至,有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就是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主要存在着两方面问题:
(1)孩子成长的环境先天不足。我国的离婚率呈直线上升,使“婚变型”家庭逐年增多。多项研究证明,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发因素。
(2)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不当。主要表现为,一、“溺爱型”家庭教育:容易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达不到满足,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二、“高压型”家庭教育:奉行棍棒政策,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极大。三、“放任型”家庭教育:易使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监护,造成性格孤僻冷漠,经不起诱惑,一遇坏人引诱,容易沾染不良习气,走上歪路。
此外,家长的言传身教作用,尤其是父母的不良行为对孩子的潜移默化作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2、学校教育存在着“偏差”。目前,许多学校的教育在办学方向上和治学方法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在高考“指挥棒”下,应试教育仍然占据着初中、高中办学方向的主导地位。其后果主要有三方面:
(1)从教育体系上看:第一,使作为促进学习“手段”的考试变成了学习的“目的”。第二,使“课程体系”变成了“应考内容”。教育成了应试训练而不是能力培养,严重阻碍个性和创造能力的发展。第三,使“分数”变成了主宰“评价体系”的唯一标准。总之,使得整个“教育过程”变成了“应考过程”,严重背离了教育的宗旨。更严重的是不可避免地造成教育过程“重智轻德”现象,学生对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管束。使人类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受教育阶段出现残缺。
(2)从受教育对象来看:学生普遍感到学习太枯燥、不愉快、真无奈。成绩好的学生整日在机械死板中学习,使他们感到疲惫,父母和老师“期待的爱”变成了一种无奈;而成绩差的学生因自卑感到不安和怨恨,使他们进入学校如坐针毡。这种状况不利于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形成。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第一,造成无奈心态。课业负担过重,“整日埋头语数外、不管窗外多奇怪、唯有分数是目标、书本脱离生活外”。高强度、单一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压力造成青少年心态极不稳定,学习一旦遇到挫折就会灰心丧气、悲观失望,乃至误入歧途。第二,自卑心态形成的人格障碍。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被划入“另类”,他们的个性和人格在分数面前都被埋没了,从而感到自卑、不安、怨恨。尤其是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后,易形成人格障碍。甚至造成破罐破摔,有滑向违法犯罪的潜在危险。
(3)从教育工作者来看:首先,片面追求升学率,已成为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种荣誉感、一种“功利”资本。因此,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生严重倾斜。教育工作者把主要精力投入到面向20-30%的“优秀生”,而不是面对学生整体。学校应该是一个慈爱和安全的环境被扭曲。这与素质教育注重个性的培育、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全面发展的本质和价值相去甚远。其二,教师育人与家长教子之间的沟通,成为简单的“分数”交流。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和经济大潮冲击下,教师家访的优良传统已不多见,教师与家长沟通的“家长会”多变成了成绩汇报会或考前动员会。家长只知道孩子的考试成绩单,而孩子在学校的人品、思想状况及表现,成为家长的盲点;而孩子在家里的一切表现又成为班主任或授课教师的盲点。这种“双盲”的现象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突出表现,也是教育中的一个严重偏差。青少年中出现不良倾向或犯了错误,被“盲区”阻隔而不能及时得到教育者和家长的矫正,成为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前置因素。其三,教育方法不当。少数学校缺乏对后进生、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个别教师的教育方式严厉多于关爱,甚至对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或粗暴的态度,直接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总之,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偏差现象,应当引起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者、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当今成功的教育已证实,“教育不再是传授多少科技知识,而应该是提高人的整体素质,是十年或几十年之后,所学知识、技术都过时了,面对一个新的世界能够很快适应的能力培养”。从这个层次讲,推行“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体现因材施教原则,使能力与个性不同的青少年都能正确认识自身价值,个体素质得到健康发展和提高,是从教育角度最大限度剪除青少年违法犯罪前置因素的重要环节。
3、社会教育存在着“盲点”。社会是青少年的第二课堂,是校外活动或校外教育、尤其是影响他们思想意识形成的重要场所。这里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学生课后的主要活动就是做作业,如果是厌学或弃学的学生,他们走入社会去干什么呢?答案可能是:社会教育出了“盲点”。
(1)社会对青少年的法规约制力度不够。青少年学生因学校教育的偏差,大多只知道读书不懂社会,缺乏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知识和与社会接触的正确心态。盲目地、被动地接受社会的各种现象。加上社会对青少年行为制约管束的法规宣传不够,自觉执行力度不够,更有见利枉法者,放任青少年随心所欲,误入歧途。
(2)社会教育场所太缺乏。非营利性的文化宫、青少年宫、体育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太少,有的成为经营性场所;而营利性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比比皆是。青少年缺乏健康娱乐的客观条件。
(3)生动的、高质量的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少,满足不了青少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如青少年报刊变成了学习和应考栏目,缺乏健康的、高尚的情感交流渠道与方式,缺乏英雄与劳模、理想与信念、道德与法制的教育内容。针对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成长的广告栏、电视专题片、广播节目、电话咨询台寥寥无几。相反,不健康的电话咨询台种类繁多,带有色情、暴力、凶杀的书刊、音像制品唾手可得。
教育是几代人培育一代人,而一代人会影响几代人的百年大计。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每一个环节,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都是至关重要的,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的大问题。否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方针将会变成一句空话。
三.切实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并且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段也开始向低年龄段移动。十五、六岁的少年,本该是无忧无虑的,但是在我们一般人所无法想象的高墙之内,却有一批我们的同年人——他们犯了法。犯法,对于绝大多数青少年人来说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字眼。可身在高墙之中的他们,为何会走上这条路呢?
无知,对法律的不了解是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有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犯罪者,他们原先也不知道,他们所做的事是犯法的,在他们心里原来也一直认为,犯法这个词对他根本不受用也不需要花费大的力气去学什么法律知识。犯了法自己却还丝毫没察觉,等到发现想悔悟的时候,一切都晚了,时间不可倒流,事实不会被推翻,面对着法律,他只能是流下两行清泪。
综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法律的无知应是根源,当然也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因此说,要减少青少年人的犯罪比例,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多到学校、社会中去宣传。对青少年,特别是要宣传《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法》。
法制教育当然是应该做的,但人并不是懂得法就可以不犯罪了。我认为对孩子来说,光宣传还不够,还要教导他们遵从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或者让他们形成法制感。所谓法制感不是具体的法律或条文,而是让人懂得人生活在一个社会里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相互之间应该是富有同情心和怜悯心的。也就是要培养孩子有一种非常朴素的道德情感。
可以这么认为。其实道德底限本身是很朴素的,我们不要冀望每一个孩子在道德上都达到精英的高度。我们首先要求孩子做一个平常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一个不伤害他人而生活的人。能做到不伤害他人本身就是遵纪守法。教育应从人最本质最朴素的感情出发,而不是用青少年不容易接受或容易引起他们反感的说教。只要让孩子懂得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同情,他们对暴力的危害就会有新的理解。
可以这么说,到青春期即十二三岁再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防范其实已经晚了。犯罪预防需要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和行为规范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幼儿时期就过多地沾染暴力文化,形成对暴力的麻木。或者家长对其过度地溺爱或打骂,形成骄纵或暴力人格,到青春期时一旦有实施暴力的能力和诱因,就很可能造成犯罪。所以我认为防范青少年犯罪必须从小孩做起,预防得越早,减少犯罪的成本就越低。
参考文献:
(1)参见杨晓梅:《青少年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