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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张X、刘X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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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张X、刘X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书

提交日期:2005-04-26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孝中刑终字第96号

    抗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张X、刘X犯贪污罪一案,2004921日作出(2004)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刘X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11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张X、刘X及其辩护人杨XX、刘XX、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19981230日,人事科1998年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费余款9000元,被告人李X、张X、刘X以下乡补助、节假日加班补助的名义,每人分得3000元。21999211日,人事科199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本费余款6000元,被告人李X、张X、刘XX补助的名义,每人分得2000元。32000127日,被告人李X在人事科购置档案柜报帐时,从教育局计财科虚报4340元,其中3300元被李X、张X、刘X以年终福利的名义每人分得1100元。42001110日,人事科1999年教师年度考核、教师资格证书、聘书、教师资格换证、教师考核收费余款51000元,被告人李X、张X、刘XX补助名义,每人分得17000元。5200221日,人事科2000年教师考核、2001年教师考核、聘书等收费余款42000元,被告人李X、张X、刘X2001年年终福利名义,每人分得14000元。6200358日,人事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余款12000元,被告人李X、张X、刘X各分得3000元,雷X分得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李X本人记的流水帐页记载981230日付节假日加班费9000元;99211日付X补助三人(李、张、刘)6000元。(二)侦查第二卷211页的领款条有被告人张X、刘X领取3000元的领款签名。(三)被告人李X、刘X各自的收支记录本上对认定的第3456笔事实有详细记载。(四)对认定的456笔均有被告人李X、张X、刘X领款的签名条。(五)被告人李X、张X、刘X的当庭陈述。(六)干部任免审批表。(七)被告人张X、刘X在检察院的陈述证明,每次分钱都是科长李X安排的。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X、张X、刘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教育局、人事科的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在代收费过程中,每人贪污公款40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X作为人事科主要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地位,被告人张X、刘X属从犯地位。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第1234781213笔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张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刘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