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辩论赛话题:被告人不构

推荐阅读: 敲诈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辩论赛辩护词

  尊敬的各位评委:

  辩方的观点是:赵亮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一、从主观上说,赵亮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本罪。李晶在报纸上刊登启事,承诺拾到手包者予以重谢,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悬赏广告。赵亮据此主张1万元报酬,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虽然李晶只同意支付1000元,两人在数额上存在较大差距,但并不会改变赵亮主张报酬的合法性。后来,赵亮接受李晶主动提供的摩托车作抵押,也没有不当之处。

  第二、从客观上看,赵亮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李晶强行索取财物。

  从本案给出的事实看,赵亮并不明知李晶申请出国急用护照,更没有将此作为要挟李晶的手段。一开始之所以没有把手包还给李晶,仅仅是因为双方对酬金数额没有达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李晶出于自己的考虑,主动提出将摩托车抵押给赵亮。赵亮这时并没有趁机要挟,而是接受抵押,归还手包。可见,自始至终,李晶没有受到来自赵亮的任何威胁或要挟。

  第三、赵亮的行为不侵犯李晶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纵观本案,在李晶申请出国急需护照时,赵亮既没有以此要挟李晶,也没有作出要挟的意思表示,而是答应了李晶的要求返还了手包,这就不可能给李晶造成精神强制或心理恐惧。显然,李晶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

  因此,赵亮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李晶强索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李晶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发言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