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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冰毒 戒毒 制造毒品罪立案

最大限度地做好境外追赃工作。

就不依法判处财产刑。

要采取有力措施,或者其财产难以查清、难以分割或者难以执行,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财产,还要严格依法判处被告人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充分适用。不仅要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妥善解决涉及特定人员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问题。对因特殊情况依法不予羁押的,可以从宽处理。

十三、毒品案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问题

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看看运输。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

近年来,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或者受案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十二、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

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其实戒毒。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十一、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毒品犯罪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