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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辩护律师网:死刑案件辩护特点及技巧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网:死刑案件辩护特点及技巧 (2012-11-07 08:27:20)

标签: 洛阳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 杂谈

 死刑案件辩护特点及技巧

 

 

 

 

 

作者: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 马建洋

 

 

  

 

内容摘要: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为它涉及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的问题,历来为政府、社会所重视和关注。刑辩律师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或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辩护时,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看,为死刑案件辩护,是刑辩律师维护人权的一项崇高使命。那么,刑辩律师究竟如何为死刑件进行辩护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浅要分析:一、全面掌握我国关于死刑的规定。二、死刑辩护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把握的大方向。三、死刑辩护方案的确定。四、死刑案件的辩护理由和方法。

  

 

关键词:

    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特点 技巧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或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那么,律师究竟如何为死刑件进行辩护呢?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掌握我国关于死刑的规定

  (一)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罪名,从 1979年《刑法》的 28个上升到 1997年《刑法》的 68个。68个涉及死刑的罪名中,有大约 1/3的死刑罪名基本上是起威慑作用的,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多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因为危害国家安全而被判处死刑的判例。还有大约 1/3的死刑罪名涉及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这部分死刑罪名,司法实践中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即《刑法》虽规定了死刑,但又不轻易适用死刑,比如贪污贿赂罪,法院掌握的一般原则是,只要主要经济损失被追回,或没有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且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的,一般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剩下的大约 1/3的死刑罪名,主要涉及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及抢劫、贩毒犯罪等等,这四类案件占实际判处死刑案件的 90%左右,是真正的“死刑大户”。

  (二)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的态度

  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和细化,是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着最高审判机关关于死刑的基本立场,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坦白后毒品数量才达到适用死刑标准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存在犯意引诱的,判处死刑一定要慎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还提出,“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使其遭受物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述三个《纪要》和一个司法解释,已经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的基本立场。

  (三)刑事政策对死刑的影响

  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它虽不是刑事法律,却具有超越刑法规范的指导意义。不同的时期,党和国家有不同的刑事政策。过去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现在强调“宽严相济”。对照之下,我们不难发现,过去的刑事政策以“惩办”为主,以“宽大”为辅,现在以“宽”为主,以“严”相济,反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的新形势下,国家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刑事政策一般不影响定性,但可能影响量刑。如《刑法》规定对累犯要从重处罚,但同时又有“全社会都应关心‘两劳’释放人员”的刑事政策。尤其在累犯犯罪的案件中,如果以此辩护,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对死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