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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11期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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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
【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分类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的标准进行分类。—是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标准以判断,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和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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