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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来自袁志律师《感悟法律》博客,作者袁志律师 (2012-10-23 21:03:01)
标签: 杂谈
对我们年轻律师来说,执业经验尤为可贵。袁志律师毫无保留地将其个人刑辩经验写出来,供我们分享,感谢袁志律师,后辈们向您致敬!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差、执业风险高、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遇到不公平待遇甚至是刁难,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近年来,刑事辩护律师普遍有一种浮躁的心态,往往从道德至高点而寻求权利得到完善和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部分公安司法人员(机关)限制或者阻碍律师执业的行为确实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但动辄就是道德至高点的讨论和呼吁,把一切归结于制度的不完善和司法环境的恶劣,这样容易忽略了对自身不足的认识,从而摆不正执业心态,忽略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和不断提高执业技能。从根本上讲这是不利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地位的提高以及执业环境的改善。笔者虽然不敢妄自揣测确有部分律师是为了崇高的目的而选择了律师业务,把自身当做法律的守护者、正义的化身,公平的天使,但绝大多数的律师都是把律师视为自己的职业,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既然选择了这种职业,那么就应当理性的面对自身执业环境中的种种诟病,不断提高在现实执业环境中自身的执业技能的提高以及不断增强防范规避风险的意识与能力,以专业技术的精神破解当下执业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也才能充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实现并且对中国法治的进程作出点滴贡献。
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心态与做法
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确实有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的感觉,也多有积怨之愤。一些关于刑事辩护的困境、刑辩律师的困惑与无奈以及风险的讨论和报道常能引起共鸣。重庆“李庄案”和北海“四律师案”以及新近的贵州“小河案”等事例把我国刑辩律师权利缺乏、执业环境恶化的讨论推向了新的高点。但总感觉在讨论之中,情感的倾泻以及道德至高点的指责过多,导致失于飘渺与空洞。其中一个典型性观点就是把此作为我国刑事辩护的比例比较低、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主要原因,并把此作为强化辩护权的重要理由。这种观点粗看不无道理,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现实,虽然从人口比例和分布地域看,中国律师的相对数量不够,但只要作为一名律师,最让其头痛的问题是业务的来源。就笔者看来,中国刑事辩护比例低的原因主要是经济问题,殊不见在每一个大的看守所门口总有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在摆摊设点,殊不见律师之间为了抢夺业务自我吹嘘和相互诋毁,殊不见才从事律师业务的新进律师嗷嗷待哺,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案源;殊不见许多律师甚至是一些大牌律师纷纷设置网站进行宣传争取案源,寻求代理一些热点案件出名而获利。这些等等现实往往与刑事辩护律师在争取权利,指责司法机关的时候所表现出现的意图占领道德制高点时的角色格格不入,形成鲜明的反差,也多为社会指责和成为一些司法机关限制律师权利行使的借口。终其一点,作为刑辩律师,在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者的同时,实质也是一个利益的追逐者。唯有此种清晰度认识,才能更为理性的看待自身所面临的迷惑与困境,保有一个理性平和之心,呼吁权利的完善和破解执业中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在道和利之间保持平衡。
一、 权利的维护者:必然的不公平待遇与刁难
相信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或多或少遇到过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公待遇甚至是刁难,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难以忍受,也最愤愤不平的事情,而且往往权利被侵犯之后还无可奈何被迫委曲求全,如果再遇到委托人的质疑就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情绪。大凡刑事律师相聚,一个永不会失去热点的话题就是都会从不同角度来痛陈自己所遇到的不同形式的刁难和不公正待遇,指责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指责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心态失衡,有时甚至会演变为一种极端情绪的宣泄,归结于司法人员意图利用此进行权力寻租。笔者非常理解这一点,在执业过程中也面临过或大或小的刁难,在初从事律师之初,也难以接受,难以以平和心态对待。
制度层面的欠缺是导致刑辩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刁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律师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与公权力的保障,而整个制度层面,又是建立在对公安司法人员基本信任基础上构建整个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缺乏公权力不保障权利行使的时候的保障性条款和有效的救济性渠道。这样就导致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权利是否能够有效的行使往往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但当律师权利被限制甚至是剥夺的时候,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已经放弃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遭遇不公平待遇和刁难,只有无可奈何,望权利而兴叹。同时,由于委托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清楚作为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律师辩护权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委托人往往不理解,认为律师工作不尽心,提出质疑甚至是怀疑律师的能力。此时的律师,如同风箱里的耗子两头受气,自然对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不公平待遇和刁难满腹怨言,不能理性平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