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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姐姐之前是广东一个工厂的主管,在工厂期间她利用职务的便利,发出货物后收到的货款很多都占为己有,累计数额有五万以上。现在她已经离职,老板发现了很多账都对不上,后来也去客户那里收集到了很多货物出货单据,知道了很多货款都是我姐姐拿了。现在老板让我姐姐回去对账,我姐姐没有回去。请问:如果老板去告我姐的话会怎样?如果我姐姐坚持不回去,继续逃避,又会怎样?听说经济案件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这个案件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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