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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份,被控告人在控告人单位任“xxx电力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2010年11月23日,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通知建设方将63300元公司应得工程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入xxx的账户中,随后,被控告人取走该款,占为己有。控告人多次通知被控告人退还侵占的工程款,但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通知不管不顾,拒不退还该款。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作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63300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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